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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英国上市公司官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2日    查看次数: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助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五条 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六条 名额分配:
根据上级分配给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院根据各系人数测算后分配。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成立评审工作组织机构:
(一)成立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
组长:学院主要领导
副组长:分管院领导
成员:学生处长、教务处长、财务处长、监察审计处处长、团委书记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具体负责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各系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主任任副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任成员。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班级评议小组做好各班的初步评审工作。
(三)各班成立评议小组
辅导员任组长,20%的学生代表任成员(包括非参评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
第九条 按照学院下发的名额,各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审条件,初评出获奖学生,并在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班级评议小组评审意见需全部小组成员签字后留各系存档),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学生处(系评审小组评审意见需主要领导签字后盖系章上报)。
学生处根据各系报送的情况进行评审,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第十条 评审国家奖学金必须按照文件精神,所推荐学生必须是特别优秀的学生。
各系务必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在评审过程中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正在实习的学生,务必讲清文件精神,做好各项评议工作,最后确定初步人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基本申请条件、具体条件及相关要求与上级部门当年评审通知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通知规定为准。
第五条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日制专科层次在籍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